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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警告信号导致大祸临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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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5-07-31

    【英国《泰晤士报》7月19日文章】题:极为重要的警告信号是如何受到忽略的
    下面是英格兰银行关于巴林银行破产的调查报告的摘要:损失是如何造成的?
    利森本来无权让未结清期货合同过夜。关于一天之内的交易,他是受到某些具体限制的。他无权进行关于期权的交易(除非他作为代表客户的执行经纪人)。在所有这些方面,他一贯都是越权行动。
    在利森被派到新加坡后不久,1992年7月就开设了88888号帐户。然后,他就通过这个帐户开始了未经授权的期货和期权交易,后来交易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到1994年12月31日为止,他在这个帐户上累积的损失已经高达2.08亿英镑。但自始至终他声称都赚了钱。
    确实,在巴林银行内部,他被看成是一个经营明星。巴林银行认为从新加坡的期货办事处赚来的利润主要是内部交易中的套汇,即在东京和新加坡各交易所之间的转手调期。他们还认为这种交易对巴林银行并不构成真正的危险。到1995年2月27日,88888号帐户上累积的损失已达到8.3亿英镑。
    这笔未经授权的交易的资金来源是:
    ●使用日本巴林证券交易所和伦敦巴林证券交易所预付给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钱,因为据它们了解这是它们自己帐户之间的交易。
    ●使用巴林证券有限公司应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要求作为保证金预付给新加坡巴林证券交易所的钱。伦敦巴林银行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实际上没有提出任何询问,也没有采取任何充分的措施进行核实或使预付款与客户的交易记录一致。
    ●在1995年1月和2月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资金问题变得尖锐时,制造假交易以减少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保证金的需求量。
    未经授权的交易是用若干手段掩盖的。这些包括在伦敦巴林银行隐瞒88888号帐户,向伦敦提出假报告,谎报新加坡期货办事处交易的利润率和把若干子虚乌有的交易额入帐。新加坡期货办事处那些未经授权的交易活动在1995年1月和2月加紧了,累积起来的巨大损失在2月23日被发现时导致巴林银行破产。为什么没有及早发现真实情况呢?控制措施彼得·诺里斯作为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首席经营官曾从1992年开始给巴林证券有限公司当时相对来说不受控制的环境增加了一些控制措施。现在看来,即使如此,甚至到1995年这么晚的时候这个目标也并未达到。巴林银行的董事长彼得·巴林认为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失控是“绝对的”。正是这种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给利森创造了机会。
    我们(调查人员)认为大部分责任必须由那些应对制定有效控制措施直接负责的人来承担。我们的结论是他们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下级管理部门的其他人也因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履行自己职责而失职。
    有一些引起人们警觉的迹象,如果能正确处理的话,本来是能引起巴林银行查出利森这些未经授权的活动和这些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的。这种情况并未出现,主要是因为各部门的一些人没有正视或追踪已出现的问题,也是因为各部门和个人之间没有足够的沟通。
    利森的职责没有分开允许利森在新加坡期货办事处同时负责前台和后台办公室这一点就是最严重的失误。虽然1994年7月至8月的内部审计没有发现这些未经授权的活动,但是内部报告的确提出了职责分开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从未得到实施。
    内部审计报告在伦敦的管理部门广泛传阅,而且人们普遍认为这个报告是重要的。接到报告的大部分人说,他们认为实施这些建议是其他人的责任(尤其是新加坡那个管理部门的责任)。我们认为伦敦管理部门只是假定会针对这些建议采取行动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有一点是意味深长的,这就是终于在1995年2月把期货和期权高级清算员托尼·雷尔顿派到新加坡,他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查出了问题。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利润对于新加坡期货办事处如何能从据认为基本上无风险的活动中获取这么大的所谓利润这一点,人们没有作出有足够根据的估价。鉴于所报告的利润率如此高,这就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我们认为这个责任在巴林投资银行的最高级管理部门。从1993年底开始对利森的专门交易负有责任的罗恩·贝克和作为股本产品部门负责人并对股本产品的风险承担责任的玛丽·沃尔兹两人都对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交易性质或是否可能真获利等都不真正了解。外聘审计师我们估计在1993年12月截止的15个月中新加坡期货办事处的交易活动造成和未造成的损失为1900万英镑。它报告的利润是900万英镑。利润必定是大大谎报了。
    新加坡库珀斯—利布兰公司负责为新加坡期货办事处1994年12月截止的这一年的帐目进行审计。它的审计到巴林银行破产时已基本上结束。1994年11月,库珀斯—利布兰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加坡期货办事处内部的控制环境是令人满意的。
    我们并不认为伦敦的库珀斯—利布兰公司(巴林银行的审计师)进行了足够的检查,以使它确信该行对保证金支付和相关的帐目等的控制措施是有效的。英格兰银行如果英格兰银行对巴林银行的远东业务有更多的了解,并对伦敦巴林银行对于这些业务的控制程度有更深的了解,它就更有资格对这个集团进行监督。
    为了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督,该行监督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该行有关承受风险的大量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这样一个要求:巴林银行应把拟承受的超出其资本基础25%的任何风险通知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督商业银行和联合王国各大银行的高级经理克里斯托弗·汤普森在1993年允许巴林银行在大阪的股票交易中超过25%的限制。巴林银行把对它的这个让步也用在新加坡承受的风险上,这一点是不足为奇的。对它的这个让步显然未向银行的更高级管理部门汇报,这违背了银行内部的指导原则。此外,对这个让步未加任何限制。到1995年2月,在大阪的股票交易所承受的风险已高达到73%,而在新加坡也已达到40%。我们认为这个非正式的让步是判断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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