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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公报》文章《阿拉伯式离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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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78-07-31

    【本刊讯】香港《大公报》五月二十八日刊登一篇文章,题为《阿拉伯式离婚》,转载如下:
    有些人说,阿拉伯世界的男人是最“幸福”的。理由是:在大多数国家,女性的社会地位已有所提高,至少在婚姻关系方面,法律已保障夫妻处于平等地位,离婚法也使女性在婚姻破裂时能较为有利,如可以取得赡养费和子女的教养权等;但在阿拉伯世界,不少地方的男性,至今仍维持优越的地位。
    在传统的阿拉伯社会,由于丈夫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他们能取得家庭经济的控制权,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一家之主;妻子往往会被视为家庭内的“次等民族”,没有什么地位可言。因此,长期以来,一夫多妻制在阿拉伯世界十分盛行;而丈夫也可以随时休弃自己的妻子,另娶他人。
    目前,这些传统习惯,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仍然遗留下来。例如,在埃及和苏丹,做丈夫的要是想和妻子离婚,他只需在一位证人面前向妻子连说三次“我要离弃你”,双方的婚姻关系便算终结,女方甚至不能取回她出嫁时的嫁妆,更遑论什么赡养费和子女教养权了。但做妻子的若果主动提出离婚,而她的丈夫不同意时,她便只能向法庭提出申请。这时,她需要提出足够的事实,证明这段婚姻不可能再维持下去。这包括丈夫虐待、丈夫患不治之症或性无能,丈夫犯法服重刑或长期离家不返和不赡养等等。另外,她还需要找到证人来证明她所言属实。而在当地传统观念上,男性离婚及另娶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女子主动提出离婚,则会被视为耻辱,大多数人都不愿为她作证。临到双方对簿公坐时,法官(几乎全是男性)大多同情男方。所以,这种离婚案,往往一拖便是几年,女方很难“脱身”。
    一般来说,离婚较多在城市发生。在埃及,开罗一地的离婚事件便占全国离婚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点四,且城市离婚案较多由女方提出,这主要是由于城市妇女的文化程度较高,受到西方价值观念影响较大,传统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观念已有所削弱,而且她们也有能力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对法律也有所认识,故较敢于和丈夫对簿公堂。
    在农村,阿拉伯妇女其实也分担着不少农务。但在观念上,她们仍相信自己是丈夫的附属品,就算丈夫真的很不负责,她们也较难有勇气提出离弃。相反的,她们大都害怕丈夫把她们离弃,为了“束缚”丈夫,不少妇女采取消极的方法——尽量多生育,使丈夫难以找寻另一位女性来为他管教众多孩子而不敢离弃她。
    近几年来,不少阿拉伯国家的政府都注意到由于两性不平等所带来的问题。如经济发展,意味着需要把妇女的劳动力从家务中解放出来;同时,有计划的生育,才能合乎国家发展的需要。这种种,首先都必需提高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上的地位。
    在埃及,萨达特总统和夫人耶娴便正在努力于改变不合理的离婚法。萨达特曾在国会提出设立基金来援助申请离婚的妇女;耶娴也呼吁在法律方面作出改革,保障离婚妇女能获得养育孩子的权力。但由于社会上“大男人主义”的习惯势力仍然十分庞大,新法律目前仍在争论中。
    在苏丹,尼迈里总统也很积极地寻求改革的方法。苏丹男士以多妻为荣,尼迈里则以身作则,实行“一妻主义”,希望能为国人树立一个好榜样。同时,他任命了从事妇女权利运动的花地马女士为社会事务部长,希望能逐渐改变社会上现存的陋习。
    但另一方面,某些阿拉伯国家在近几年却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离婚趋势。在一些新兴石油输出国家中,某些年青妇女竟然把婚姻作为赚钱的手段。例如,在科威特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地,男方只要愿意及能够付出一笔可观的聘金,便可以很容易地赢得美人归。但这些新娘子在除下嫁衣后不久,便嚷着离婚。那些新郎大多是石油业新贵,他们要忙于业务,大多数都希望把问题尽快解决而愿意付出一笔可观的赡养费,就当是做了一宗赔本生意。
    据统计,在科威特近几年的离婚案中,有很大的数目是属于这类型性质的,要求离婚的妇女从认识、结婚到离婚,竟然只有短短几个月时间。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所谓“妇人银行”,存钱的顾客,竟都是一些曾有多次离婚经验的“新富婆”。在这种离婚案中,男女主角可能都说不上是什么受害者,最可怜的倒是那些不幸被卷入这场“买卖”的下一代。据说,某些女主角甚至把腹中块肉作为讨论赡养费的本钱!
    从表面看来,这些妇女似乎在婚姻关系上取得了平等地位,而在事实上,这不过是把女性作为商品的另一种买卖婚姻罢了——在阿拉伯传统社会,一些父母把女儿下嫁给有钱人家而获取优厚的聘礼;现在,某些女子却把自己作为商品,分期地卖给不同的男人。这种现象过去只在西方社会出现,现时竟然也传播到一些新兴的国家来了。这无非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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