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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反行贿法存在严重漏洞(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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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2-05-05

    
    仅仅是好处费
    美国的《禁止对外行贿法》适用于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和任何一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1998年,其海外适用条例延伸到包括外国公司在美国领土上的行贿行为。从理论上说,它也可能(但实践中很少发生)要求美国母公司为其外国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他们授权、指挥或控制了涉嫌行贿的活动”。
    但美国的司法体系在约束非本国公民行贿方面的力量仍然十分薄弱。英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GEC)前财务主管约翰·梅奥去年在《金融时报》上写到:“美国对英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的收购必须以现金形式交易,因为英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不遵守《禁止对外行贿法》的规定,因此不能在美国上市。”该公司后来更名为马可尼有限公司。
    由于接受所谓“好处费”的做法,国外的反行贿法被认为效率很低。这些付款被用来促进企业的日常事务需要———帮助通关、获取许可证等等。在美国上市的两家英国跨国公司(BP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一年前对英国议会的一个委员会承认,它们也采用“好处费”的办法。
    英国贸易和工业司承认,政府对“好处费”没有明确定义,也没有准确指出它和贿赂有何区别。《禁止对外行贿法》的一项修正法案明确规定,“为促进政府日常行为而支付的款项”在美国不属于贿赂。这是反行贿法的又一个不小的漏洞。
    由克里斯托弗·科尔和贾德·劳勒撰写的一篇文章报道了“似乎是有史以来第一起非常住外国公民违反《禁止对外行贿法》而被起诉”的事件。这一案件涉及北美赛波特公司——一家荷兰石油检验公司的美国分公司——的荷兰籍总裁。他在巴拿马城的一家酒吧里行贿5万美元,帮助公司获得一份与巴拿马运河相邻地区的租约。这一案件在1998年8月结案。
    此前,所有涉及对外支付的行贿案只针对美国居民,而且案件数量也不多。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美国法律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责任。司法部负责监督其余部门。在《禁止对外行贿法》实施的最初20年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只处理了三起涉及对外行贿的案件。司法部——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话说,配备了“更强大的证据收集工具来打击犯罪分子”———共处理了30起涉及对外行贿的案件。这相当于每年处理1·5起此类案件,仅仅是沧海一粟。
    但诉讼过程至少是在加速。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1年处理了三起对外行贿案。其中一起涉及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阿根廷子公司。该子公司向阿根廷国家银行的官员行贿450万美元,以获得为国有的阿根廷国家银行更新计算机系统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监督跨国公司子公司行贿的一个突破点。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反行贿运动的因素。首先,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自己发现了这起行贿案,也是IBM母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了这起案件。证券交易委员会只对IBM公司处以3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这对于它来说简直不算什么惩罚。此外,如果阿根廷国家银行是私有银行,那么IBM公司是否会向任何人提及这起行贿案呢?这还是个未知数,因为《禁止对外行贿法》只限制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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