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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反行贿法存在严重漏洞(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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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2-05-04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3月2日一期文章】题:法律鞭长莫及
    英国刚开始实行新的法律,把反行贿法的实施范围延伸到包括境外英国公民和公司在内。对美国人来说,这一点不算什么,美国对境外美国公民实施反行贿法已有25年之久。目前已有35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反行贿公约》,它规定“公司不应当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予或要求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来获得或维持商务活动”,无论是在何处。
    美国人声称,只要其他国家的法律达不到他们自己的《禁止对外行贿法》标准,他们在国际合同竞标中就会始终处于劣势。《禁止对外行贿法》规定,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政党官员和候选人行贿均属违法行为。美国司法部声称,从1994年初到2001年初,“美国政府在价值达2000亿美元的400多起国际合同竞标中发现外国公司有严重行贿的迹象。这种现象是全球性的,在7年的时间中,来自50多个国家的公司涉及在全球100多个买方国家中行贿”。这段话的言外之意是美国公司因此而最终输掉了合同。情况也许如此,但事实上,政府很难阻止英国或美国公司的子公司在众多尚未签署《反行贿公约》的国家中行贿,也很难阻止它们在很多业已签署《反行贿公约》的国家中这么做。实际上,司法部提到的一些行贿案件也可能是美国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所为,因为它的反行贿法尚未健全,其漏洞足以让这些跨国公司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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