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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拟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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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8-07-31

    【《日本经济新闻》7月29日报道】本报28日
获悉,政府将在30日举行的临时国会会议上提出过渡银
行法案“概要”全文。该法案提出,金融机构在陷入破产
状态时,有义务向首相提出书面破产申请,并规定如果首
相裁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明显不当,要将其置于金融管理
人的管理之下。法案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继续享受融资借方
信誉的认定标准,而是委托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金融危机
管理审查委员会起草认定标准。总的来说,该法案留有酌
情处理的余地,因而在国会审议过程中可能遭到在野党的
批评。
    金融机构被认定破产后,将改由金融管理人负责处
理。破产的认定沿袭了以前的标准,即现行存款保险法中
规定的“金融机构停止付还或有停止付还存款的危险时”
。但是,该法案关于金融机构破产有义务提出申请的新规
定,减少了由金融监督当局认定破产引起行政诉讼的风险

    破产的金融机构移交金融管理人管理,必须具备以
下两个前提条件:①业务经营不当;②可能会对地区或特
定领域资金的顺畅供应产生很大阻碍。金融管理人由首相
选拔任命,存款保险机构也可以成为金融管理人。该法案
还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由金融监督厅长官来负责破产认定等
工作,这就把首相的权限委任给了金融监督厅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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