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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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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7-01-30

    外交豁免权正式名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其主要内容有:对驻在国的外交人员、机构等的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均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
    外交豁免权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定的。该公约于1961年3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公约共53条,对有关常驻外交使节的派遣、接受、位次、特权等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而这些规定大部分不过是把已经确定的国际习惯法变成条文。
    目前共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也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了这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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