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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维和失败症结何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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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5-06-29

    【新加坡《联合早报》6月16日文章】题:从人质事件看联合国的和平任务(作者俞力工)
    自从波黑塞尔维亚当局俘虏近400名联合国和平部队士兵,并将其充当人质以来,国际上除纷纷对塞尔维亚当局提出谴责之外,同时又围绕着联合国和平部队的职责,进行着激烈的论争。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来,联合国派驻巴尔干半岛的维持和平部队,无论在人数或装备上,将会有所加强,然而该“新形势”是否便能促使联合国完成其“和平建设”任务,则取决于联合国是否坚守中立与持平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两种传统手段
    联合国本身是一个集体安全组织,其成员国具有对危害和平的侵略国进行制裁的义务。除了这种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的军事制裁手段之外,数十年来,联合国还从实践中发展出一套和平建设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1、维持和平,2、促成和平,3、缔造和平。
    大体而言,“维持和平”侧重于使交战各方互相隔离;“促成和平”致力于透过外交途径进行调停,并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缔造和平”则着眼于改变社会经济环境,以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和平建设手段与军事制裁手段的最基本区别在于:从事和平建设者,无论是秘书长,安理会或和平部队,不视任何一交战方为敌人,同时不以吓阻、制裁、牵制任何一方为目的。换言之,和平建设者必须具有中立、公平、超然的地位。历史经验与教训
    历史上,联合国所涉入的军事制裁活动,多数系针对国与国之间的侵略行为,其中,惩治伊拉克便是一个最近的例子。至于属内政性质的内战事件,联合国多以“和平建设者”的姿态出现,进行调停。1993年初曾发生联合国和平部队在索马里支持一方军阀打击另一方军阀的奇特事件。事后经总结,联合国承认这种干预内政的行为不足为训。
    国际性质或内政性质,虽然是联合国采取制裁活动与否的重要参考指标,但却并非是唯一的考虑因素。以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事件为例,联合国不能向受害的图西族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无论从任何角度均无法自圆其说。波黑问题的困境
    波黑脱离南斯拉夫寻求独立原属单纯的内政事件,不容任何第三国进行干预。波黑境内伊斯兰教徒依据民族自决原则主张独立时,理当不能忽略,境内占30%人口的塞尔维亚人与占20%的克罗地亚人(穆斯林占40%)也同样具有民族自决权。在未经和平协商的情况下,一方贸然宣布独立,其责任自然不能完全推诿至另一方。
    根据国际惯例,第三国除不应支持分离主义活动外,更应避免过早地对新独立国家给予国际承认。然而,欧共体却出于反共与削弱塞尔维亚人的实力的需要,急切地支持波黑的独立活动,结果使得一个单纯的内政事件,演变成既成事实的“国际事件”;一个同样具有自决权的塞尔维亚民族,片面地被指责为“侵略者”,甚至成了联合国“和平建设者”的攻击对象。在塞尔维亚人的军事设施受到轰炸的情况下,俘虏若干“和平建设者”作为人质,则是一个无可避免的结果。令人费解的是,联合国、北约组织及欧洲联盟似乎从未设身处地地思考塞人的处境,与塞人可能作出的反应。
    当前的境况是,波黑穆斯林虽然只控制1/3的领土,但却能得到国际力量的精神与军火援助,只要该局面继续维持,波黑穆斯林便会不断设法收复失地和促使国际力量进行有利己方的军事干预。塞尔维亚当局数年来的策略则是,以占领更多的土地来回报对手的每一次反攻。
    在此情况下,联合国所承担的,实际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和平建设”任务,它所面对的选择,一是视塞人为侵略者,并予以军事制裁。这样做,可能会将南斯拉夫、马其顿、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土耳其、希腊、克罗地亚均卷入一场不可收拾的巴尔干战争中。
    另一种选择则是,摆脱欧洲联盟,尤其是德国的影响,以超然、中立、公正的态度,提出一个能为各有关民族所接受的折衷方案。如果继续在军事制裁与和平建设之间举棋不定,即使一时间联合国维和部队在人力、物力上获得加强,终究不能避免重蹈索马里事件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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