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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头交易”与“交易所交易”(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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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5-04-02

“对手风险”的不同
    “店头交易”与“交易所交易”最重要的实质区别在于“对手风险”(counterpartyrisk)的不同。
    假设甲与乙今天约定,在今年6月21日,由甲交给乙125,000马克,乙也将根据每马克值0.70美元的价格,在同一天付给甲87,500美元。由于这笔交易是甲乙直接谈定的,并未经过任何交易所成交,这是一宗店头交易的远期合约。
    如果6月21日那天的马克现货价格是一马克兑0.75美元,乙的马克买便宜了,就赚了钱。相对的,甲的马克卖便宜了,就赔了钱。
    反之,如果6月21日那天的马克现货价格是一马克兑0.65美元,乙的马克买贵了,就赔了钱。相对的,甲的马克卖高价了,就赚了钱。
    赚钱的一方肯定会履行他的义务,以行使他的权利。(甲的义务是交马克,权利是收美元;乙的义务是付美元,权利是收马克。)赔钱的一方才是问题之所在。这种赔钱的一方可能不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就叫做对手风险,又称“不履约风险”(non-performancerisk),或“信用风险”(creditrisk)。在店头交易里,交易的各方自己承担对方的不履约风险。
    这也就是说,店头交易原则上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市场,当局很难加以监督管理。金融产品的店头交易市场更是跨越国境、无远弗届,哪个政府愿意管、又管得了?如果别的国家都不管,而某国政府却硬要管,恐怕只会把“生意”推出自己的国度,肥了外人田。
    对手风险的存在使得店头交易的一方必须要在对对方的信用有相当的把握之后才肯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人的声誉就格外重要,换句话说,交易人是否有足够的财力来履行合约,他的“店名”是否具有好的口碑,就举足轻重了。这也就是为什么衍生商品的店头交易市场被所谓的“大户”所垄断,小投资人的参与仅限于不含对手风险的交易(例如小贸易商可将肯定会收到的远期马克货款卖给银行),或者得靠攀大户的裙带(成为大户的客户,请大户代理买卖)。
    既然店头交易是交易双方直接签订达成的,(当然,这个市场里也有由中间人代为协商议价的情形,重要的是,最后的签约当事人仍是这两方。)当一方赔钱时,他知道他赔的钱就是被对方赚去了。如果赔钱的这方事后恍然大悟,拍额大嚷:“我上当了!我根本不知道原来这笔交易是这么一回事!”甚至还回过头来控告对方有误导、甚或欺骗之嫌,那么,这对方可真是秀才遇到了兵,有理也讲不清了。
    既然没什么监督管制可言,刻意欺骗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小投资人自然是最可能的受害者。我们不就常听到有货币投机者被所谓的“期货公司”、“货币经纪”等“黑店”欺骗的案件?替双方消除对手风险
    衍生商品交易所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替交易双方消除对手风险。实际做法如下:甲指示他的经纪人代他买进6月21日交割的马克期货一笔;乙指示他的经纪人代他卖出6月21日交割的马克期货一笔(今年6月21日是6月的第三个星期三)。假设甲买进的期货正是乙卖出的。这笔交易在交易当天清算无误后就算成交,就由交易所的清算所将合约一分为二。在新的两个合约里,清算所是甲(原来的买方)的卖方,也是乙(原来的卖方)的买方。也就是说,甲和乙的合约对手不再是彼此,而是交易所的清算所(也就等于是交易所)。由于交易所不会赖帐逃跑,有了交易所为对手,对手风险就几乎完全免除了。
    一旦没有了对手风险,交易场上,人人平等,大家便可以单凭价格来互相竞争。这对于小投资者是很有帮助的。
    话说回来,交易所的顾客的对手风险是减到最小了,但是交易所可以说是总揽了全部顾客赔钱时可能不履行合约的风险。交易所既不是无底的聚宝盆,自然要想办法处理、控制其所面对的风险。
    大体说来,衍生商品交易所的风险控制方法不外乎以下几项:一、健全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及交易制度;二、谨慎选择交易所会员;三、实施严格的每日按市价结帐制度(mark-to-market)及交易保证金制度(tradingmargins);四、建立赔偿基金(compensationfund)以备不时之需;五、在最核心的会员之间实行“连坐法”(commonbondsystem),以促使他们彼此互相监督;六、购买保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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