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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设终审法院争执的由来(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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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5-03-31

    行政局首席议员邓莲如说,“终审法院必须尽早在1997年前成立”,她并且不点名提醒有意修改“条例”的李柱铭,“应考虑实际情况,才是对香港有利”。律政司马富善明言:“立法局只能按中英达成的协议,选择在1997年前成立或不成立终审法院。”港督新闻秘书麦祁连也表示,“港府认为‘91协议’无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应予以遵守”。首席大法官杨铁梁认为,“如果将成立终审法院搁置到1997年后,这是一件骇人的事”。
    从港府的行动和一些要人讲话来看,是要采取“强硬”态度,使死棋变活棋,而且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港报认为这主要是“彭定康着急了”,并说,“这回彭定康没有像推销政改方案那样,大打民意牌,而似是落地收柴动作”,“不惜向反对者‘摆硬’或‘疾言厉色’”,“给人的感觉是志在必得,不容有失。”
    港报认为,港英此举和1991年怂恿立法局推翻中英协议那种态度大相径庭,令一些人疑惑不解。港报就此评论说,“这其实是英方从‘光荣撤退’的立场,争取‘司法过渡’,只要按1991年中英协议办,就有‘司法直通’机会。因为透过‘政制改革’已为香港勾划了一个‘民主制度’,若透过‘司法直通’建造一个表面独立的‘司法系统’,到时候,脱离殖民地的任务,便可‘功成身退’”。李柱铭扬言修改“条例”
    激进民主派、卸任大律师李柱铭在港府于1994年10月29日将“条例”提交给两个律师团体征询意见时,以应先征询立法局和公众为名,于11月8日将获得的“条例”文本向新闻界公布,并声称“条例”“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扬言“准备修改,删除‘条例’中规定3位常任本地法官及1名非常任海外法官之字句,改为由终审法院自行从本地法官及海外普法地区法官两份名单上挑选其余4位法官”。从而先在港府内部爆发一场内战。港报说:“李柱铭擅自将‘条例’公布公众,这是他的第一招。他的第二招是,准备在1995年中立法局讨论‘条例’时,提修改动议”。
    香港《华侨日报》评论说,现在是“把设立终审法院的讨论陷入一场政治角力漩涡中,什么司法独立、不介入政治原则,已受到了潜在的侵犯”,说这给在1997年前设立终审法院投下了阴影。当时舆论认为李柱铭打乱了港府对“条例”征询意见的程序,这只是争论的序幕,激烈的争论还在后边。中英分歧所在
    目前,中英双方在成立终审法院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1997年前成立或不成立,而在于按什么原则成立,其根本分歧有二:
    一、中方认为应不折不扣地执行1991年中英双方达成的协议,而彭定康3月25日的回答:“只能承诺尽力执行‘91协议’,令终审法院于1997年前成立。”
    二、中方反对按立法局的日程表行事。中英1991年达成的协议是中英两国之间的事,属于咨询性质的香港立法局不应过问。最近港英有关高官用这种或那种表达方式,威胁中方,谓港府很快就要作出重大决定,在中方未表态之前,单方面向立法局提交终审法院案。
    中方在3月24日举行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终审法院条例草案的第五次专家会上要求英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不得单方采取行动。
    至今,英方关于终审法院的一切回答均没有消除中方对“91协议”可能被单方面破坏的担忧。港报对此评论说,“英方对政改方案可不顾中方反对,单方面行事,对成立终审法院,也可能按处理政改方案方式去做”。设立终审法院的前景
    港府就是将终审法院条例提交立法局讨论,还会遇到麻烦。由于李柱铭一伙人的反对和煽动,两个律师团和政界出现两种不同意见。港报报道,前不久的形势是“赞成与反对‘条例’者已势成骑虎”,“充满火药味、人身攻击”。“港府一方是要尽力使‘条例’通过,李柱铭一方会千方百计阻挠‘条例’通过,两种意见能否调和,拭目以待”。
    《东方日报》认为,“港府提出的‘条例’可能有三种结果:首先是草案在立法局获得通过,然后在1996年成立终审法院;另一种是有议员提议修改,又获通过,届时港督有两种选择:一是不签署生效,那么1997年前便没有终审法院,二是港督签署生效,其建立的终审法院,中方肯定不会让过渡九七,九七后会恢复原貌。”《快报》说,“港府曾表示过,如李柱铭的修订案获通过,港府可能将‘条例草案’收回。”(下)
    (王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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