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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301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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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1-12-01

    【本报华盛顿11月27日电】(记者魏国强)在美国1988年修订的综合贸易及竞争力法(简称“贸易法”)中,有两个经常被美国政府和新闻媒介引用的条款,这就是“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修订的,它要求政府从1989年起,每年在4月30日以前确定一份美国认为在实行“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的国家名单,并向国会提出报告,然后在规定的时间里(一般为一年),通过“谈判”,迫使这些国家同意采取开放措施,否则将对其进行报复。
    美国是在与其贸易伙伴的贸易纠纷比较大、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时,才动用“超级301条款”,而且在宣布名单时,要指出它们在哪些主要领域影响了美国市场或对美国没有开放市场。
    比如,1989年,美国与日本的贸易纠纷几乎到了影响两国关系的程度,美国就宣布对日本动用“超级301条款”,并限定日本在一年内向美国开放在超级计算机、卫星及森林产品等方面的市场。经过谈判,日本做出了让步,从而避免了贸易纠纷的升级。
    除日本外,美国还对巴西和印度动用过该条款,不过由于后者的让步,美国迄今为止还未采取过关税报复措施。
    “特别301条款”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美国认为,它的许多产品,包括农药、化肥、书籍、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品,被进口国大量仿制和复制,从而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因此制订了该条款以保护美国人的版权、专利和商标。
    该条款与“超级301条款”一样,也是要政府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宣布一份在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不够的国家名单,并限定这些国家在一定的时间内与美国谈判解决纠纷,否则将对这些国家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示报复。
    迄今为止,美国已宣布与23个贸易伙伴之间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这些贸易伙伴是巴西、印度、中国、泰国、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埃及、希腊、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沙特阿拉伯、西班牙、台湾、土耳其,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
    美国在动用“特别301条款”时,往往采取三个步骤:(一)把与之有一般纠纷的贸易伙伴列入“观察名单”;(二)把与之有较大纠纷的贸易伙伴列入“优先观察名单”;(三)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的贸易伙伴,如在一年内没有在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方面采取重大措施的话,将被列为“需优先解决”的国家。这时,美国将对其进行为期半年的调查,在此期间,双方如能通过谈判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美国就不采取报复措施,如不能达成协议,美国可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于1个月后对部分进口商品采取报复措施,也可以再将谈判期限延长3—4个月左右,届时,再视谈判结果决定是否采取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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