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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报道:台司法机构将参与两岸通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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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9-11-30

    【台湾《联合报》11月27日报道】当行政院为因应海峡两岸的关系迅速发展,才刚刚完成两岸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时,司法院已经迈出一大步——司法院最近决定,对大陆人民来函主张继承在台亲人遗产,可由各地方法院以联合服务处的名义,回函给大陆人民,以说明我法律制度。
    这是我官方首次决定以官方机构名义,对大陆地区人民发函。而司法机关亦指导大陆之诉讼当事人,如果委任诉讼代理人在台打官司的话,委任书必须经过“证明”确系本人所具——过去,法院实务上上已经认定大陆之公证机关所开具之公证书,具有证明之效力。
    司法院官员指出,自从两岸人民来往逐渐密切之后,有在台亲属的大陆地区人民也“发现”他们在台湾的亲属有价值不低的财产,于是纷纷致函各地方法院,要求以法律途径来索取在台亲人的遗产。
    司法院决定,对大陆人民的回函,将以一例稿答复。该例稿内容,将指导大陆人民如何在台湾地区打官司。其中告诉大陆人民,如何制作起诉状;打民事官司要缴裁判费及其他法定费用,如送达诉讼文书之邮费等。至于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无住居所的问题,司法院也指导大陆人民,应指定在台湾地区有住居所之人为送达代收人,向法院陈明该代收人的姓名、地址;而大陆人民也可以委任诉讼代理人在台代理诉讼,但是其委任书并需经过证明确系本人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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