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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和有关立法(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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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8-11-01

影片的起诉也有一些问题。对于一本淫秽书籍,便衣官员可以买一本可疑的书,拿回去细细审阅,当刑事诉讼提起时,还可以作为证据。但影片就不是这样简单。有一段时间,警察只把所有的拷贝予以查封。但法院不同意这样作。警察被迫使用其它手段。在有些城市,警察用录像带录下影片的某部分作为审判中的证据之用。但录像带的质量很差,为其影片的高级技术辩护的剧院老板经常埋怨警察的复印件使影片图像看起来比实际上差得多。
    1973年,在“黑勒对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些准则,虽然新规则使站在两边立场的很多人都不满意,但却解决了些问题。在“黑勒准则”下,一部影片不能被任意查禁,除非由一位看了影片并认为它是淫秽的中立法官发出了查禁令。但法官签署的查禁令的听证不是反面的听证,因为剧院老板没有出场。这叫做单方面的查禁令。只有州当局也出面了,所有查禁令同意法官的意见,影片才可被认为是淫秽的。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措施在影响甚大的“纽约州对费柏”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怀特陈述了对青少年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基本立法原则:
    (一)民主社会的成长,主要在其年轻人;因此,必须致力于保障年轻人的幸福,使他们不要受到任何伤害,不论是身体上的或是情感上的。
    (二)基本上说来,色情图片、电影的流传与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有关。如果让其任意传布,则对未成年人会有更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这一情形,必须严加禁止。州政府及国会不但应付诸实际行动,更需要编印书刊来教育人民。
    (三)贩卖色情物品之所以兴盛,是有其经济因素的,在图谋暴力的动机下,使得这一不法行为遍行全国,这需要有强力的法律来约束,以杜绝这些非法色情交易的市场和机会。
    (四)我们不认为要求青少年做视觉上的性行为表演是文学、教育或科学工作的一部分。
    (五)对青少年色情的认可与界限,以材料的内容来作为分类的标准。
    1968年,最高法院在“金斯伯格对纽约州”案中指出:各州可以制定分别适用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标准。就是说,可以出售给成年人的材料也许不可出售给青少年。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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