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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华侨日报》社论:对中国税制改革的五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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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8-07-29

    【纽约《美洲华侨日报》7月11日社论】题:对中国税制改革的五点建议
    不久前,中国国务院为了因应时势的需要,在机构的改革工作中,特别成立了国家税务局,此乃对税制进行改革的“序曲”。
    鉴之古今中外,税制总随着经济发展而作相应的调整。而且每调整一次,总促进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因为藉调整而将向前发展的障碍加以排除之故。目前,中国所进行的庞大而复杂的改革工程,乃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所面临的最大“变局”。这项攸关民族前途、代代子孙幸福的变革,税制“责无旁贷”,也应作出贡献。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当局拟改革税制,确实有其必要性。特别是在市场原理在中国现代化进程将扮演重要角色的今天,改革税制实为明智。
    进行税制改革时,我们拟向中国有关当局提出几项建议:
    一、要具前瞻性。国家的各种设制,并非临时措置,对拟征收的税种应全盘规划,不能一时兴起,头疼医头,或脚疼医脚了事。近年来,几部税法的颁行,就是反映了决策不具前瞻性、全面性的现象。
    二、税种名称应以课征对象来命名为宜,且要达到一览便知针对什么课税。勿以课征目的作为命名的依据。如“个人收入调节税”并非佳作,徒增观念上的紊乱。如属临时性税赋自无妨。
    三、法律用语必须严谨,前后一致。
    四、适用对象不能中外有别。中外有别、区分对待的现象,在一个封闭的社会,如此运作法律,外人无置喙的余地。但当作为国际市场社会的一员时,此税内外有别,区分对待的立法形式,已不合乎时代的要求,更与国际社会平等互惠的法律精神有违。
    五、简化、归并税规。目前中国有23种税,23个税种中,同一性质的课征对象,而被分别立法的情况,或者不同性质的对象,只是为了方便而把它们“送做堆”的亦有之。此一“准法典化”的立法形式,应该是将来税制改革或税法修正所应走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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