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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影界称新规定「欲开还禁」令人置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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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7-12-30

    【台湾《中国时报》12月22日报道】行政院新闻局21日正式宣布:剧情片中出现大陆的画面,须确为剧情需要,且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据称:解严之后,主管电影事务的新闻局曾接多方面探问有关大陆画面出现于电影的问题,经审慎斟酌后,终于作成正式决定。
    基本原则仍然为按照现行规定,国片不得前往大陆拍摄,但如为剧情所确实需要,可容许若干镜头出现。
    新闻局说:剧情片如因剧情需要,可容许翻印穿插图片、照片、幻灯片、录影带、电影,以资料标示特定的地点,但不得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
    (1)翻印的画面中,不得有剧中人物出现。
    (2)翻印穿插的画面须附版权证明,以证明非为影片前往大陆拍摄者。
    (3)运用上述资料,须注意不得因而引发不良之后果。
    按过去的正式规定,凡有大陆画面出现的影片一律不准。
    【台湾《自立晚报》12月25日报道】“国片可以出现大陆特定地点的画面,但规定剧中人物不得出现。”针对新闻局电影处的这项规定,普遍引起业界不满,不少制片反映,如此欲开还禁,实在没有道理。一位电影界人士指出,电影处这项规定,完全是因应中影《特赦令》影片而定,纯属片面设定的法则,有欠公允。
    因中影《特赦令》影片出现大陆深圳镜头,而引起新闻局关注,在扣留影片10天后作了这项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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