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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一些国家关于游行示威的规定(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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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6-12-31

日本
    日本东京都一九五○年制订、一九五四年修改的《关于集会、集体游行和集体示威条例》规定,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或进行集体游行,或不论在任何场所举行集体示威运动,都必须得到东京都公安委员会的许可。提出许可申请,必须由主办者个人或团体的代表,于集会、集体游行或者集体示威运动举行日的七十二小时之前,向举行活动经过的地区的管区警察署提出。
    许可申请书上必须写明主办者的地址、姓名、游行的日期、路线、场所及其略图,参加人数等。如有妨碍官厅事物、交通秩序、保持夜间安静,有携带枪支、凶器和其它危险物的,取消游行,但要把取消理由,迅速报告东京都议会。
    还规定,警察总监对未经许可游行示威的,或违反游行路线等,可以发出警告,制止其行为,在必要的限制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违反规定条件的主办者、领导人以及煽动者,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监禁,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意大利
    公务员、具有雇员资格之公务人员、及办理公益事业而无企业组织之私人或公营企业之职员,结伙三人以上抛弃职务、公务、事务或扰乱其正常之运行者,处二年以下徒刑。
    首谋,发起或指挥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如有下列情形,加重其刑:
    一、为政治上之目的犯之者。
    二、煽动示威游行、骚扰或暴动者。
    (摘自《意大利刑法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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