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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一些国家关于游行示威的规定(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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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6-12-30

    【本报讯】西方一些国家关于游行示威的规定如下:法国
    在公路上的一切游行,都要事先申报。但宗教的和民间传统的例外。
    申报应在游行前三至十五天内递交给省、市或镇的政府。申报中要写明游行的主要组织者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游行的目的、日期、小时、参加的组织和经过的路线。省长和市长认为游行的性质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予以禁止。但申请者可向行政法庭提出关于越权的起诉。
    举行一次没有申报的或已被禁止的非武装的游行,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聚集,可用武力驱散。参加这种游行,不是犯罪,仅属违章,要罚款三至二十法郎。(摘自罗贝尔·拉封主编的法国《什么》百科全书)英国
    和平游行不能阻塞街道和无视别人的权利。一九三六年公共秩序法规定,游行示威都不能携带武器,警察首脑根据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认为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扰乱时,可以向游行队伍发出指令,规定要走的路线和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警察首脑可以向地方议会申请禁止游行,市议会经国务大臣同意可发布限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禁令,违反禁令或煽动参加这种游行的,可以判罪。大伦敦警察总监在内务大臣批准下自己可以发布禁令。有些地方法令规定,游行组织者必须事先通知政府。(摘自爱丁堡大学法律教授布雷德利著的《宪法和行政法》第九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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