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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就香港问题答读者问(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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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4-10-05

    问: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九九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了国防、外交、基本法的颁布、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这四条直接归中央管外,它将比内地省、市,有更多、更高的自治权力。例如:(1)它具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制度独立、收入不必上缴中央政府,由香港政府自己支配;(3)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实行自由经济政策,香港作为自由港、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的地位保持不变,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开放;(4)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5)香港仍然是独立关税地区,有独立配额,并可单独参加有关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经济组织;(6)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企业经营自由、资金进出自由;(7)外交大权在中央,但香港仍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如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8)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制发本港身份证及护照等等。
    总而言之,一九九七年后香港享有的自治权,实际上比英国统治时期还要多些、高些。
    问: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一九九七年七月起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由于香港的情况特殊,和内地的省、市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和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香港将自行处理各种事务。特别行政区除了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有特别行政区自己的区旗和区徽。但是,高度自治并不意味着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地区,而不是独立于中国之外的一个政治实体。(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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