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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电影业和录象设备制造业打入了八年的官司暂告了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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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4-01-29

    据外电报道,美国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录象机用户录制电影和电视节目以自娱,不算犯法。这样,美国电影业和录象设备制造业争执八年之久的一桩公案暂告了结。
    近十来年,录象器材制造业发展很快,家用录象机在美国日趋流行。据统计,美全国现有录象机九百五十万台,平均不到十户一台。有了录象机的家庭,总是把自己喜爱的电影和电视节目录下来。电影厂认为,这种作法导致了观众数量锐减,严重影响电影业的收入。同时,录象业生意兴隆,全国大小经销商店有一万多家,年营业额达三十多亿美元。电影厂发现,自己花费人力、物力搞节目,而大钱却被录象业赚去。因此,它们向国会和政府提出,家庭翻录电影和电视节目是一种“海盗行为”,夺走了它们上十亿美元的收入。它们建议,对销售录象机和空白录象带分别征收附加税和版权费,以补偿电影业的损失。录象设备制造商当然不同意。于是,电影厂家和录象器材制造商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起初,斗争的双方把力量主要集中到国会和政府。它们不惜重金,各自拉拢和收买了一批议员和官员支持自己。国会就这个问题举行了多次听证会,政府有关部门也多次进行讨论,但难于取得一致意见。最后,不得不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一九七六年,以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影片公司为代表的电影厂家,向法院起诉以日本索尼电器公司美国分公司为代表的录象器材制造商。它们在起诉中说,索尼公司大量制造和经销录象设备,使美国几百万家庭自行录制电影和电视节目,违反了现行版权法。索尼公司辩护说,家庭录制电影和电视节目,完全是为了日后自娱,而无任何商业性目的,是现行版权法允许的。这样争执经年,旧金山的上诉法院于一一九八一年十月作出裁决,支持电影厂家的控告。索尼公司不服,遂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和讨论,于今年一月十七日以五对四的微弱多数驳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裁定家庭录制电影和电视节目自娱是现行版权法所允许的。
    最高法院的裁决在美国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索尼公司和其他录象设备制造商认为这是自己的“重大胜利”,表示要趁机把更多的录象设备投放市场。各电影厂家则不服裁决,声言要将问题正式提到国会,要求修改现行版权法,以“适应录象为患的新形势”。同时,派拉蒙等电影公司开始在新影片上映之前自制录象带销售,要同录象设备制造商争夺市场。
    (高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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