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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家骢专稿:《中国税收法普遍反应良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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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2-04-04

    【在香港出版的《亚洲华尔街日报》二月二十六日专稿】题:中国税收法普遍反应良好(记者:秦家骢发自北京)
    美国的律师和会计师对中国颁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普遍反应良好。
    中国于去年十二月通过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征收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除此之外还要另征收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但是,所得税法并没有解决美国国内税务局是否认可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可从应向美国缴纳的税金中扣除这个问题。本月早些时候颁布的细则对于回答上述扣除税款问题可能大有帮助。
    普赖斯·沃特豪斯国际会计公司驻华经理玛·杰克说:“这些细则澄清了税收法中的许多问题。我对细则是欢迎的,因为细则对税收法作了更具体的说明,尤其是在扣除开支方面。”
    这个问题,对各家公司固然都很重要,但对于被邀请参加中国海洋石油资源开发权投标的美国石油公司来说,尤其关系重大。如果规定向中国交纳的税金不能冲帐,就可能损害美国石油公司参加投标的能力。
    美国库代尔兄弟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名叫弗兰克林
    ·朱的律师说:“这些细则似乎圆满地答复了石油公司提出的一些问题。但是成败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这些细则如何得到贯彻。”
    还有一位人士说:“他们目前的这些条例,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沿用了合资经营企业法条例。由于经营合资企业法已实施三年有余,人们认为这套法律是可行的。以此类推,这项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是可行的。”
    杰克夫人说,细则准许公司之间转账。这一款对许多公司来说都很重要。
    细则所规定的折旧提存一般来说,是合理的。
    尽管目前对细则的反应一般是积极的,但是尚存在一些有问题的方面。现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究竟哪些人要按照这项法律缴纳所得税。
    经纪人对自己的地位也不明确。一位贸易代表说:“细则没有说明经纪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税。”
    一位律师说:“类似会计等在中国服务的人,可能也要按这项法律纳税。”他说,这项法律也没讲清“只对在中国的所得征税;此外,他们所谓在中国的所得,其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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