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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署报道:《卡特把美中贸易协定送交国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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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79-10-25

    【国际交流署华盛顿十月二十三日电】题;卡特把美中贸易协定送交国会(国际交流署记者乔恩·谢弗)
    卡特总统向中国提供优惠贸易待遇,并要求国会“尽快采取行动”以批准两国签订的贸易协定。
    国会的批准是缔结美中贸易协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参众两院现在有六十天的时间批准或者不批准这个协定。
    总统在十月二十三日连同这项贸易协定向国会送交一份不援用一九七四年贸易法的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的通知。这个有争议的修正案禁止同不准自由移民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贸易协定和向它们提供最惠国待遇。
    美国贸易法授权总统可以不援用这项修正案中的限制,如果他向国会证明这种不援用修正案的做法会大大促进自由移民的目标的话。
    【国际交流署华盛顿十月二十三日电】题:卡特就美中贸易问题致国会的信件
    卡特总统十月二十三日就他对美国进口的中国产品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公告和商务部长克雷普斯同中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今年五月在北京草签的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关系协定写信给众院议长和参院主席。这项贸易协定需要经国会批准才能生效。卡特总统的信件全文如下:(本刊作了删节)
    根据一九七四年贸易法407节的规定,我现在把一份关于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的公告送交给你们。我随信还附上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关系协定的文本,这项协定是一九七九年七月签署的,它是作为这项公告的一个附件附上的。
    这项贸易关系协定将为我们的双边贸易关系提供一个非歧视性基础,从而将加强美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关系。缔结这项协定是我们为了使两国都能从这种关系中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所能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骤。它还将进一步促进自从今年早些时候我们的外交关系正常化以来我们在两国全面外交关系中已经取得的进展。
    我认为这项贸易关系协定是符合一九七四年贸易法的字面规定和精神的。它规定互相提供最惠国关税待遇,同时谋求确保在经济利益方面做到完全互惠。
    这个协定还使美国企业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创业务和从事商业交易时肯定能够得到某些基本权利和方便条件。
    我还附上一份根据一九七四年贸易法第402(C)(2)节向国会提出的报告。我将在今天发布一项行政命令,规定不援用第402节(A)款和(B)款。(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
    过去一年半是,曾几次要求中国领导人提供方便条件以使家人团聚以及简化获准进入或离开中国的手续。在这个期间,我们注意到中国对移民手续有显著放宽。
    在大部分情况下办手续的时间缩短了,移民人数猛烈增加了。我们最近同中国高级官员进行过讨论,坚决相信中国人的谈话和移民的显著增加反映了中国政府赞成较前自由地移民的政策。
    我根据所有这些因素研究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的情况,断定不援用一九七四年贸易法第402节(A)款和(B)款将大大促进这一节的目标。
    我要求国会尽快采取行动以批准这项关于贸易关系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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