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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济日报》文章:《美日企业制度的差异》(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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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78-10-01

    【本刊讯】台湾《经济日报》九月二日译载《经营者》月刊的一篇文章,题目是《美日企业制度的差异》,摘要如下:
    从内容与实质上来比较美日两国的企业制度,即使同样是日本人,也会因立场不同而有相异的看法。笔者每年要往返美国数趟,根据自己在美国所得的一些体验,可以观察到美日的经营方式确有许多不同,简单的说:两国工商企业的强弱,可从主观的实况与客观的理论两方面来讨论。经营特色不同美式的经营乃以管理严密,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在美国,企业界的管理阶层无不苦心积虑地去设法组织形形色色的员工,把他们的作息纳入一套制度中。人、物、钱,是经营的三要素,如何正确的运用及适当的掌握这些要素,乃是指导阶层的最大课题。三者中,以“人”的情况最难控制,所以在经营之先,一定要先考虑到“人”的条件。
    日本企业的特性则是:终身雇用,年资与企业组合等制度。这种制度可使劳资双方产生信赖与期望,彼此在安心的情况下互相照顾,这样反而能够收到极佳的效果。一个人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最大的能力,这是日式经营者所深知的秘诀。由于家族意识很强,彼此间具有容易认识一致的优点,故能使人把潜在的精力施展无余。换句话说,他们有“朝气蓬勃与干劲十足”的表现。独特的生长环境,形成了日本人独特的思想和人生观,只有在这个环境下成长的人物,才能适应独特的日式经营法。到目前为止,这种特性依然根深蒂固的存留在日本的企业环境中,它是来自日本的传统与文化,可是却创造了今日日本惊人的经济增长率。这个事实,赢得了世人极高的评价。契约观念不同美国人的生活基础和讲究义理人情的日本人大不相同,美国人是根据契约的观念而建立起一切制度的。也就是说,有些美国人的诚实是有条件的,如果在待人处事方面不守约束,那么,根据契约观念而建立的社会基础,必然会遭到破坏。这就是美国人对契约的认识。同样地,在履行契约时,如果信用程度不够,无异否定了自己的一切。基于这两种理由,大家就非履行契约上的义务不可了。
    再其次是,因为美国这个国家容纳了多种不同的民族、宗教、思想和语言,情况的复杂与隔阂,使得他们必须要利用契约的方式来组织社会。所以,美国式的经营法就是这种影响下的产物。
    那么,日本的情况又是如何?一般说来,日本人的契约观念比较单纯。一言为定,默认在心,比文字的记述更可靠,但是万一遇到不守约定的对象时,因为言之无据,结果只好吃下暗亏,自认倒霉。
    日本的企业界里,几乎每家都聘有法律顾问。他们只有在发生诉讼时才有用武之地,但也不过处理案件,或跑跑法庭而已。但在美国,企业机构里多半有法务局、法律室或法律专员的编制。这些单位在整个企业系统里扮演着重要角色,所聘的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及社会工作者,但是,他们也能给予营业部门充分的支援。职业与其场所凡在公司服务的美国人,对于自己的职业性质十分清楚,但对任职场所就较不关心。反之,服务于公司里的日本人,对工作性质的关切远逊于工作场所。这点区别极为明显,我们拿儿童的答复来比较吧,问一个美国小孩,你爸爸做什么事时,他们会立刻回答:“司机”或“工程师”;“在那儿工作呢?”孩子就可能答不出来了。可见美国人具有浓厚的职业本位意识。同样的问题去问日本儿童时,他们通常都会回答:“在某某公司工作。”这是一种职业场所本位的观念。
    此外,个人主义和前述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也充斥美国社会。日本在这方面就大而化之,甚至可以说,日本人根本没有“个人为重”的思想,日本人几乎全属于集团主义者,他们优先考虑团体的一切。他们一旦被团体开除时,通常都会陷入前途茫然的不安状态里。平日工作时,如果个人的立场稳定,才会提出自己的主张,个人的情况不稳时,就会埋没于团体中。美国人非常讨厌日本人那种淹灭自我的个性与公式化的反应。或许美国人比较现实,但至少他们拥有理智的想法与踏实的行动。能力至上想法美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每个人的能力视做组织的最小单位。每个份子都要具有完成职务的资格,然后根据表现的成绩,很客观地加以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待遇。以能力为准则的评价法,在美国企业界里得到彻底的推行。反观日本,根本达不到这种地步,学历、年资等,在考核上占有极大的比例,一般都不重视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因此,日本应该吸取美国重视个人能力的长处,来增厚日本企业的实力。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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