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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七十年代》转载:《雷震致蒋经国的万言书》(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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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78-05-08

    【本刊讯】香港《七十年代》今年五月号刊载《雷震致蒋经国的万言书》,详细摘要如下:原编者按:一九六○年,因在台湾《自由中国》半月刊上发表《我的母亲》一文,而被判入狱十年的雷震,于七年前出狱后,仍受到大量特务监视跟踪;去年秋,国民党又没收了在印刷厂中的雷震著作《我的母亲》。去年十月十日,这位前国民党中央委员、国民参政会秘书长特上书蒋经国,要求发还其著作及撤消特务监视。信末称:如蒋经国一个月内不加理会,“我一定将此信公诸社会,以求社会公正舆论的批评。如台湾报刊不登载,我只有向国外发表”。此信在台湾岛内未见发表,而由纽约出版的美东版《星岛日报》首先在今年二月三日起连载。以下是转载自《星岛日报》的原文。经国先生院长有道:
    兹有陈者,民国四十八年十一月,即在坐牢前曾写了《我的母亲》一文,在《自由中国》半月刊第二十三卷第五期上刊出时为民国四十九年九月一日。不料三日后,我遭受诬陷罗织而被捕入狱,所有该社文稿、帐册和定阅簿子均被特务搜去。《自由中国》半月刊只有关门。
    由于十年坐牢而延误了割治“摄护腺”,因为在牢内后四年小便时已感不很通顺,现正变成“摄护腺癌”,但所幸尚未散开。
    《我的母亲》系托人交由城光印刷有限公司厂主刘细达。由于台湾全省各种选举将届,万华龙山警察分局派出所依照往年成例,在选举前对全省各印刷所时有“突击检查”之事,看看候选人有无批评政府的宣传品,于是发现我所撰的《我的母亲》一书,业已印好尚未完全装订。来检查时有警察三人,即打电话找分局长至印刷所,不分青红皂白,立将印刷所老板刘细达逮捕,带至龙山分局问话,所犯何项违警法亦未说明,时为本月一日上午十时许,一面由分局长报告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而警总不察,即派大车将《我的母亲》一书捆载而去,予以没收。印刷所刘老板妻女即来我家哭诉,我妻则四出打电话营救,结果至是日下午五时许始由刘老板姐夫王重文保释随传随到,刘老板还盖了四个手印。
    事情经过概要已略如上文所述,现有几个问题,特为我公陈之:
    (一)龙山警察分局怎可依照以往成例,在选举前突击所有印刷所,看看有无候选人批评政府的宣传品,这岂不是和我公前些时郑重宣布今年所有选举要办得公平合理是一大讽刺吗?我公所宣布的政策,下面如果不去实行,那不是使我公背上言而不行的罪名吗?此事有关我公信誉极大,自应切实查究,不得等闲视之。
    (二)警察局除“违警”事件外,怎么可以任意捕人而又予以监禁,还要交保后始予释放,并要随传随到。这样作法,则“人权”何在?不是违反了我公宣布的台湾有人权吗?试问城光印刷所印了《我的母亲》一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三)我公可以敬撰《我的父亲》,短短的三个月之内,就出卖了八版之多,难道我写《我的母亲》就是犯了罪吗?果真如此,那不应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谚语吗?
    (四)警备总部有无没收著作之职权?而且拿去《我的母亲》印稿时,连收据也不肯出一张,不悉究是根据何法的款,老百姓实在搞不清楚。我公接到此信后,对于违法滥用权力的机关,自应查明严究,以维法纪和保持我公的声望,否则我公今后所言,和在立法院的施政报告,是不会有人置信的。孔夫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观其行。”老百姓对于政府人员说的话,就是采取这个态度。政府人员如不守法,尽管说得天花乱坠,人民是不会相信的。政府之所以丧失民心,就是政府人员“言行不一致”或竟“言而不行”之故。
    我在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按战后去掉“帝国”二字)攻读“行政法学”时,老师常常说道:“一个国家之文明与否,端视该国社会之有无秩序?而社会秩序之建立,则视该国政府官吏和人民之守法有以达成之。”按查近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我国都已俱备,惟由于政府和人民都不守法,一部宪法搞成五马分尸,所以社会良好秩序不能建立,不能挤入文明国家之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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