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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刊介绍美国节育情况《节育问题漫谈》(未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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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75-01-28

    【本刊讯】香港《今日世界》一月号刊登一篇题为《节育问题漫谈》的文章,摘要如下:
    艾森豪威尔总统曾于一九五九年说过这样的几句话:“我简直绝对无法想象,世界上会有那一个问题比这个更不适宜于采取政治或政府行动的……当我在任的一天,我的政府将不会在施政纲领中,采纳与管制生育有关的积极理论,因为这不是我们的事。”由此可见那个时候的美国政府,对生育管制、家庭计划和避孕研究等问题,是毫无兴趣的。
    可是仅仅四年之后,美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态度竟有了非常迅速的转变。肯尼迪总统曾建议要协助发展中各国去处理它们的人口问题。再过三年,美国政府便正式批准了实施家庭计划的要求。约翰逊总统于一九六六年在其致国会的特别咨文中也说:“使一切家庭都能获得家庭计划的知识和服务,以便各循其良知的指示,自由决定其孩子的人权及间隔生育时间,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到了一九六六年,当国会拨款给在美国国内推行家庭计划服务的公私机构时,便推动了第一个全国性的节育方案。
    “家庭计划服务和人口研究”法案是于一九七○年正式成为法律的,透过增加诊疗所、医务人员和研究工作者,以及大事散播有关家庭计划的教育性资料,以建立起一项扩大家庭计划服务范围的方案。按照这项法律的规定,政府有权在一九七一年拨用大约七千三百万美元,一九七二年拨用一亿二千九百万美元,和在一九七三年拨用一亿八千万美元的经费,专供推行家庭计划之用。仅在一九七二年一年内,就有二百六十余万妇女,接受了避孕的服务和用品。
    在一九七○年,美国国会成立了一个“人口增殖及美国前途委员会”,以估量人口增多的影响,并为国家的人口政策提供建议。该会已于一九七二年春季,作出了最后的报告书。报告书的结论说:美国人口若继续增加到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可避免的婴儿多产期中数字时,对国家显然是无益的。因此该委员会建议应以一切可行的方法包括合法堕胎在内,尽量防止不必要的孩子出生。该会又促请设立一个高阶层的政府机构,以协调影响人口增殖的全国政策及措施。美国之采取这样明确的措施来节制人口增殖,这尚是第一次。
    趋势已很明显,美国人已很普遍地在使用种种的避孕法。据一九七○年政府发动的“全国生育研究”显示,美国夫妇中有百分之九十七都在使用种种避孕办法,惟这些办法并未完全成功。据该项研究报告指出,自一九六六至七○年期内,全美国的生育仍有百分之四十四是不在预算之内的,这其中又有三分之一是根本不想要的。
    今天,生育管制在全美国已被视为合法的了,不过各州的立法尚多分歧。例如在某些州里,只许向已婚夫妇派送节育书刊。但自六○年代中期以后,这种分歧已逐渐趋于消灭。例如康涅狄格州一项禁止出售或使用节育药物或工具的法律,即曾于一九六五年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合宪法。两年之后,新泽西州一项禁止展览节育工具的法律,也被宣布为无效。在已往数年内,许多州政府都已废除了类似的法律,并开始推动家庭计划了。
    直至最近为止,堕胎尚受到美国法律的严厉禁止。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除了为保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以外,全都不许实施堕胎——仅是想不要肚里的孩子而堕胎是不行的。但在过去数年内,若干个州已经大大放松了堕胎的禁令。直至一九七三年初,最高法院才作出一项划时代的决定,全面废除了全美国的禁止堕胎法。最高法院裁定,在美国宪法中保障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妇女在其怀孕初期三个月内,绝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肚里的孩子。各州可只对怀孕中期的堕胎加以限制,以及在怀孕的最后十周内始可禁止堕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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