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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经济委员会:拟订关于改变经济形式指示的提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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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57-06-11

    【波兰通讯社华沙3日电】经济委员会已经拟订了关于改变经济型式的某些指示的提纲。这些提纲是关于国营社会主义工业的,它们是一种初步的尝试,其目的在于为这一方面的经济型式的改变建立指导方针,以及确定在经济和组织方面进行具体改变的阶段。
    首先,这些提纲研究了规划工作的一般原则,并且着重地指明,扩大中央的规划并且把它提高到更高的水平,是正确地发展经济的主要先决条件之一。要使中央的规划产生效果,需要有适当的鼓励和经济措施,同时也需要那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符合每一经济部门的具体情况,也照顾到某一企业的特点。这里的意见是,一方面利用企业中越来越多的自治所具有的优点,另一方面利用中央规划的原则所具有的优点,相辅并进。中央规划的发展,应该使中央的规划在各企业的规划中重新发挥它适当的作用。
    经济管理的民主化,需要职工委员会、人民会议和议会积极参与拟订计划。
    其次,提纲讲到企业及其监督机构的问题。提纲说:各企业是根据同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的它们自己的计划进行工作的。这种工作应该根据实际的营业结算来进行。各企业的自治权应该包括这样的一些重要方面:资本货物的管理、根据对供销的可能性的估计计划生产以及进行购销(通过企业本身的方式或者通过中央机构)。
    根据提纲,各企业的权力在于工人自治机构工人委员会和企业首长,企业首长管理企业,向国家和职工为企业的工作负责,并且对外代表企业。企业工作的经济上的成绩由企业负责。如果管理极其不善,就应该撤换企业首长和主要负责人员,解散工人委员会并且成立强制管理委员会。
    提纲说,对于管理企业的中央委员会的监察职权必须实行重大的政策。建立监察机构的时候所应该根据的原则是,它们的活动范围以及管理集中的程度,应该是出于某一生产部门或者某部分企业的具体需要,而且应该各不相同。
    提纲认为,物质鼓励是对工业进行计划管理的主要方法之一。作为各种形式的物质鼓励(工资除外)的主要来源的款项,应该从企业的利润中分配出来,其所根据的主要原则应该是,几年以前预先规定的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利润的明确的比例。
    接着,提纲提出了正确地规定价格的一般原则。首先,肯定地需要在实际上打破盲目规定价格水平和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作法。在规定价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某一生产和交换方面的实际经济情况。关于听任价格不受国家的控制或者影响而自发地形成的那种主张,是应该反对的。国家对价格的影响可以表现为直接规定价格,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影响生产和市场的办法来间接地调节价格。经济委员会的提纲主张全面地调整生产资料的价格。
    除了价格政策以外,国家也应该在比到目前为止更大的程度上利用其他经济措施。关于这一点,提纲提到了利率和其他形式的金融和信贷政策、赋税政策、关税标准等等。
    中央委员会的改组应该在今年后半年开始,广泛的改革应该在1958年前半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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