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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苏合伙炮制的“防止核扩散”条约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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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67-08-27

    【美新处华盛顿二十四日电】白宫发表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草案全文如下(本刊有删节):
    缔结本条约的国家(下称“缔约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到的浩劫,考虑到因此需要作一切努力来避免这样一场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大大增加核战争的危险,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要求缔结关于防止扩散核武器的协议的决议。
    保证进行合作以便于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和平的核活动的保证办法。
    确认这样一项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的国家还是没有核武器的国家,都应当能够把和平地应用核技术的好处
    ——包括核武器国家从发展核爆炸装置中得到的任何工艺副产品——用于和平的目的。
    兹协议如下:第一条
    参加本条约的每个核武器国家保证不把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些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直接或间接交给任何接受者;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帮助、鼓励或促使任何非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获得对这些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第二条
    参加本条约的每个非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从任何让与者那里直接或间接得到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些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保证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保证不寻求或接受关于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任何援助。第三条(国际监督)第四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研究、生产和应用原子能于和平目的的不容剥夺的权利,以及缔约国最充分地交流情报并在单独作出贡献或同其他国家合作的情况下进一步开展应用原子能于和平目的的权利。第五条
    一、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如果本条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提出要求,交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考虑这项修正案。
    二、要通过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必须得到所有缔约国的半数以上的赞同票,这要包括所有参加本条约的核武器国家以及在散发修正案之日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成员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
    三、在本条约生效五年以后,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以便研究本条约的实施的问题,以保证本条约的目的和条款得以实现。第六条
    一、本条约可由所有国家签字。在本条约根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以前没有签字的任何国家随时可以参加本条约。
    二、本条约应由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参加书应交给某某政府,这些政府以后就称为交存国政府。
    三、本条约应在所有在本条约上签字的核武器国家以及其他某某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其他国家批准并交存其批准书以后生效。本条约中所说的核武器国家是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前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四、对在本条约签订以后交存批准书或参加书的国家,本条约应在批准书或参加书交存之日生效。
    五、交存国政府应把每一个签字国签字的日期、每一个批准书或参加书交存的日期、本条约生效的日期,以及接到任何关于召集会议的要求或其他通知的日期迅速通知所有签字国或参加国。第七条
    本条约有效时期是无限的。
    每一缔约国有权行使自己的国家主权退出本条约,如果该国认定同本条约内容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害该国利益的话。该国应在三个月前向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知退出。
    这项通知应包括一项说明它认为危害了它的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声明。第八条
    本条约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同样有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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