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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利用各种手段巧取豪夺成为地主富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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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63-03-28

    【本刊讯】南斯拉夫《农业和合作化》月刊1962年第11期报道,南许多人利用各种手段,把土地分散登记,隐瞒田产数量,篡夺土地,成为地主富农。摘要如下:
    1953年通过了农业土地最高限额法,它把私有田产限制在十公顷耕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内,草地、树林、丛林和荒地不算在内。从那时起,某些农户的结构已经改变,有的早已超过了最高限额。在农村中的集会上或个别接触中经常提出这个问题,举出那些至今已超过了十公顷耕地面积的农户的例子。
    这些农户虽然不多,但是通过各种方式违反法律,隐瞒田产的数量。不把超过十公顷的新土地载入田产登记簿,而把这些新土地继续登记在原主人的名义下,其税收则由新主人缴纳。同样,有些现象是,不把买来的或继承的土地转给主人
    ——田产的户主,而是以家里某个成员(儿子、媳妇、孙子等)的名义另开一户。
    有大量的农业生产者在通过农业土地限额法后,为了得到较多的土地面积,就到巴纳特去购买土地(因为其价格低),这样,他们的总面积就超过了最高限额。
    目前,如何不遵守土地最高限额的规定呢?1、在确定十公顷的最高限额时,并不包括树林和草地的面积。但是从1953年以来大量这类土地已变成了耕地,而许多树林已经根除了。这些变化没有向任何人申报,虽然每个生产者都必须这样做。2、在遗产、嫁妆和购买土地的基础上增加了田产。但是农户不把这样得到的土地进行登记,从而逃避缴纳赋税。由于不把这些土地登记在田产的户主的名下,收入就缩小了,因而税率也降低了。此外,在签订购买土地的合同时也经常写上低价,以便向国家少缴捐税。3、第三种方法是篡夺土地。许多人在1953年后利用合作社组织上的整顿、合作社的合并、特别是土地的化零为整,占有了一些土地等。
    同样,在确定土地余额后,有些例子是把这余额仍留给了原主人使用。
    那些有成员在其他经济部门就业的农户的田产是个特殊的问题。法律规定这样的农户最多只能有三公顷土地。但是他们之中许多人的土地超过了这个数目。例如在杜布腊维察等乡村中某些农户甚至拥有十公顷土地。
    【本刊讯】南《政治报》1962年9月10日报道:
    虽然十五年前就已通过了法令和规定了农田最高限额,许多人仍拥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土地。仅在多博伊县就有200多个“非农业劳动者”超过了法定的最高限额。在巴尼亚路卡和其他某些县中也有类似情况。
    虽然根据法律上有效的法院判决进行了没收,但很多情况是没收的土地仍由原主人或他们的亲属或某个无权利用的人在继续利用。
    在波斯尼亚—里塞哥维那还有十多万起篡夺全社会所有的土地的悬而未决的情况。
    由于这一切,就发生了这种情况:私人用不是自己的土地去做买卖,甚至社会主义经济去向私人购买实际上是属于社会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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