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阅读
  • 0回复

香港设终审法院争执的由来(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5-03-30

    中英双方早在1991年9月达成原则协议,定于1993年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现称终审庭),后由于英方加速改变对华政策步骤(当时决定换港督),于1991年12月怂恿香港立法局否定了这一协议而搁置下来。1994年4月港府又突然提出成立终审法院。去年11月中英双方还没有具体协商如何实施过去达成的协议,港府内部在征询意见程序问题时曾发生内战。现在中英对成立终审法院发生分歧。何为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因此,在1997年7月1日前,就需要设立一个终审法院,有一个过渡期,使香港的重大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拖延。9月初,预委会法律小组开会时,也曾讨论过设终审法院事,认为1997年前应有终审法院,但必须遵照“91协议”。而目前香港的一些重大案件都由英国枢密院受理。英方蓄意破坏“91协议”
    早在1988年,英方就向中方提出构想,于1992年在香港成立终审法院,取代英国枢密院在1997年后作为香港案件最终上诉途径,中方原则上同意终审法院应在1997年前成立。但由于终审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条文,中方一直坚持华籍法官必须占多数。其后,双方经过反复讨论,于1991年9月24—26日举行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20次会议上达成了在港设立终审法院的原则协议(简称“91协议”)。协议条文标明终审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只有1名外籍法官。双方并商定终审法院提早在1993年成立。
    后由于李柱铭一伙激进民主派和两个律师团体提出这个协议规定本地法官和外籍法官4比1的比例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于是在1993年12月,港英当局怂恿立法局通过立法局议员叶锡安提出的“邀请海外法官要有较大弹性”的动议,而使“91决议”不能实施,搁置下来。
    他们任意解释联合声明、基本法关于“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的规定,认为达成原则协议的两个主权国也无权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他们把构成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终审权,视为是超国家、超民族、超越一切的。想组成一个由海外法官为主体的终审法院,欲控制香港特区的司法终审权,阻碍中国在香港主权的这个重要领域恢复行使主权。
    事实上,“91协议”受阻完全是由于英方要提高立法局地位,把属于咨询性机构凌驾于中英协议之上造成的。港报认为,“当年,英方若不是心怀鬼胎的话,完全可以依据《皇室训令》第26条,规定立法局不能作出同英国外交条约和协议相忤逆的决定,断言否决立法局通过的‘叶锡安动议’。然而,英方没有这样做,致使香港成立终审法院问题成了一局死棋。”英方为何改变态度
    1994年4月,香港行政局突然提出审议中英在1991年达成的设立终审法院协议,根据“91协议”草拟一份设立终审法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提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磋商,又于10月29日将“条例”交两律师团体征询意见,并计划于明年中提交立法局讨论,于1996年中设立终审法院。自“条例”提交中英联络小组后,港府一些要员多次就成立终审法院发表意见,彭定康说:“如果立法局不想在1996年成立终审法院,必须要公开解释,议员也要承担修改的责任,任何人都不想香港过渡期出现司法真空。”布政司陈方安生表示,“终审法院必须尽快成立,政府不希望‘条例’在立法局辩论中有修改”。(上)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