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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放宽两岸人民互访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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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4-11-29

    【台湾《联合报》11月22日报道】内政部昨天审查“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决定开放现职荐任第九职等及相当荐任第九职等以下公务员进入大陆探亲;同时简化一般民众申请进入大陆地区手续,一般民众得一次许可,3年内可多次进入大陆地区。
    内政部昨天同时审查“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也有若干放宽措施;基于人道考量,开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而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返台探亲的管道,同时来台探亲的次数由一年一次放宽到一年二次;修正后申请人可一次停留6个月,或二次来台停留合计6个月,对当事人及执行上均较方便有利。
    此外,鉴于“上好三号渔船”事件(即苏澳港“海上旅馆事件”),发生重大灾变突发事件,基于人道,许可其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大陆红十字会人员进入台湾探视;对于此类重大突发灾变事件,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同意大陆海协会人员探视及处理相关事务。
    此次修改“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同时明定公务员进入大陆地区拍片、制作节目事由,以利执行;前述许可办法,将在第五条放宽政务官进入大陆探病奔丧的条文经陆委会裁决通过后,即可报行政院核定实施。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昨天尚未审查完毕,昨天审查通过的条文还有如下重点:
    ——开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父母、配偶、子女进入台湾探亲;大陆人民来台,年逾70、患重病,需人随行照顾,基于人道,降为60岁,并放宽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基于人道放宽申请探病条件,“70岁”降为“60岁”,并放宽原规定“配偶”同行,改为“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明定延期照料的条件由70岁降为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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