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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合报》报道:台当局新增七条两岸法律适用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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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90-06-29

    【台湾《联合报》6月21日报道】题:两岸法律适用原则新增七条
    法务部基于法律冲突理论,又草拟了7条两岸法律相互适用原则,包括非婚生子女、收养、亲子关系、监护、扶养义务、继承及捐助行为。
    连同原先的13条,法务部一共草拟了20条两岸法律适用原则,昨天会中通过“一般适用原则”及“补充适用原则”,其余将于下星期三继续开会时讨论。
    法务部新增两岸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非婚生子女方面: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之非婚生子女,其认领之成立要件,依各该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时设籍地区之规定。前项认领之效力,依认领人设籍地区之规定。
    ——收养方面:收养当事人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收养之成立及终止,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设籍地区之规定。
    前项收养之效力,依收养者设籍地区之规定。
    ——亲子关系方面:父母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与子女间之法律关系,依父设籍地区之规定。无父或父为赘夫者,依母设籍地区之规定。
    ——监护方面:受监护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监护,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受监护人在台湾地区有住所或居所者,依台湾法律之规定。
    ——扶养义务方面:扶养之义务,依扶养义务人设籍地区之规定。
    ——继承方面: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继承,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遗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之规定。
    ——捐助行为方面:大陆地区人民之捐助行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该地区之规定。但捐助财产在台湾地区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之规定。
    昨天通过的法律适用原则为:——一般适用原则方面: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之民事案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台湾地区法律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相互间及其与外国人间之民事案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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