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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社论:台湾今年选举之三大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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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9-11-30

    【《台湾时报》11月26日社论】题:今年选举之三大特点——兼论“台独论”与政见发表
    此次立委、省市议员与县市长三项公职之选举,有三大特点是台湾历届选举所无。一为法上承认在野党得以政党地位与实力对抗执政党而参选;二是反对政府之海外异议人士,或合法入境或自行潜返回乡,为在野党候选人造势;三是“台独论”公然被提出来而成为部分候选人向选民之主要诉求。
    关于第一项,民主政治本来就是需要经由政党政治以求实现,所以在选举中有两个以上政党参选而彼此抗争,是极正常的事。过去,政府不准有足与执政党抗衡的反对党存在,毋宁说是“假民主政治”下之怪异现象。
    关于第二项,政府的态度甚为明确,对于合法入境者,如谢聪明,不便加以干涉,充其量只能注意其行踪而已;而对于自行潜返者,则一律设法他其不能参选与助选,如陈婉真,一方面处以罚金,另方面不承认其户籍而剥夺参选与助选之权利;许信良,则索性加以逮捕,羁押于看守所;郭倍宏,则预为签发拘票并动员上万警力、镇暴部队,布下天罗地网,决心“逮捕归案”。
    至于第三项,政府虽一再声称,绝不许“台独论”之倡导,违者将“依法处理”,但实际上,部分激进派之候选人则不予理会,仍在政见会上侃侃而谈,并坚持此为言论自由之范畴,政府不得违背宪法加以剥夺。目前为止,我们未见司法方面有何具体行动,因此令人感到迷惑,究竟此为因选举而放“法律假期”,俟选后再予“秋决”,抑或“依法处理”只是维护体面之“外交辞令”而已?
    如果认为谈论“台独”是违法,即应加以取缔,加以处罚,以维公信,否则即有“放纵”“失职”之嫌。司法首长不是屡次信誓旦旦地说绝无“选举假期”?不是说我们的司法是超然独立?如此向人民“夸下海口”的司法单位,既明知何人在高谈“台独论”,而犹未有“诉之于法”的行动,是否意味是项行为不违法?难怪有越来越多的候选人开始谈论“新国家、新宪法”问题。
    在此情形之演变下,如果司法单位拟在选举之后再予“秋决”,我们觉得实在不应该,应负“故入人罪”之责任,应受全体国民之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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