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阅读
  • 0回复

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和有关立法(三)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8-10-29

    美国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其制裁淫秽、色情物品的立法大部分就是判例法,即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而确立的司法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裁淫秽物品的司法准则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希克林准则”时期1873年,当最高法院被要求对是年通过的邮政法(后面将介绍)关于淫秽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时,高院才匆忙从英国借用来了“希克林准则”。
    这个判例准则宣布: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那么它就是淫秽的。美国法院在适用这条规则时进而认定:只要一本书、剧本、杂志或其它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就是淫秽性的。
    这个司法原则极其繁重,被广泛地运用了大约七十五年时间,它使得对淫秽、色情的审判在二十世纪二十、三十、四十年代相当容易,司法的成功又使得官方检查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遭到了不少异议。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宪,因为它只允许成年人阅读那些仅仅适合于小孩的东西(“巴特勒对密执安州”案)。“罗思——梅莫瑞斯准则”时期1957年,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思对美国”案。罗思因贩卖“令人厌恶的材料”,被地方法院根据联邦关于淫秽的法令判罪,上诉法庭也确定了其罪状。但罗思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支持了对罗思的判决。后来九年美国关于淫秽审判标准的主要设计者布鲁兰法官则为验证淫秽言论规定了一条新的准则:如果一个作品对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标准,其主题从总体上看能引起淫欲的兴趣,那么它就是淫秽的。
    1966年,在“梅莫瑞斯对马萨诸塞州”一案中,最高法院修正了“罗思准则”,明确了三点:首先,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其二,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其三,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从而,构成了美国制裁淫秽、色情的著名司法原则“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它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标准,在美国运用了十多年。(三)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