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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日报》载文说:中国执行企业法可能遇到麻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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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8-03-30

    【香港《南华早报》3月25日文章】题:企业经理前面的艰难道路(记者马洛·胡德发自北京)
    在妊娠八年、假产数次之后,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几乎肯定会通过有关国营企业的立法。
    自从这项立法的草案公布以来,中国的报界对它进行了异常激烈的辩论。经理、工人、律师、经济学家和行政官员在全国和地方举行的几十次“讨论会”上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讨论的结果是对草案进行了一些较小的但却是意义重大的修改,从而很可能会削弱经理根据生产情况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在对草案、拟议中的修正案和外国经济学家的评论进行了分析之后,可以看出有下列五个麻烦的方面:
    (一)新企业法应当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但是对于企业法是否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适当工具,依然有许多人说不准。外国和中国的经济学家指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和市场管理人的职能依然是紧密连在一起的,这项拟议中的企业法不足以使他们分离。
    (二)另一个模糊不清的方面是共产党组织在工厂企业的作用。这个草案只规定企业的党委书记必须“支持”厂长,这明显地暗示,所有同生产有关的决定完全应当由经理作出。然而,一项拟议中的修正案似乎给党的工作人员以较为具体的授权。
    (三)许多厂长发表评论说,企业法草案并未充分保护他们不受政府的干预。他们抱怨说,企业法草案对他们责任的规定过严,限制了他们的权力和所得的好处。
    (四)如果说经理对他们同上级的关系感到忧虑不安,那么他们同工人的关系就更紧张了。企业法的一些修正案名义上加强了工人的地位,可草案原文对工人的“权利与义务”就基本上没有作出什么明确的规定。
    企业法草案说,工厂厂长有权“根据企业法奖惩工人”,但是在工人表现不好是否可以被解雇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却没有明确加以说明,这一点很是引人注目。但是,即使对这个基本的管理权加以明确规定,也几乎没有几个厂长敢使用它。
    (五)最后,中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和经理指出,企业法草案与现有的五花八门的党政“规定”有些重迭,有些地方还与这些规定相冲突。
    一位厂长告诫说,在旧有的规章制度继续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企业法很可能会变成有名无实之法。
    也就是说,要贯彻执行这个法将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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