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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价格管理体制和三种价格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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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5-10-29

    【本报讯】据波兰报纸报道,波兰目前实行国家集中管理同企业自主定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体制。部长会议、价格局对价格形成起重要作用。地区价格局是国家价格局的分支机构,不受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各级定价权限大致如下:
    (一)议会:每年讨论并通过一次实行官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二)部长会议:向议会提交实行官价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授权除价格事务部长以外的其他国家行政机构,确定某些商品和服务的官价(如邮电部长和卫生部长分别确定邮费和医疗费等),确定调节价格的定价原则、官定的商业加价,以及不超过三个月的暂时冻结议价。
    (三)价格事务部长:确定和宣布官价的价目和官定的商业加价;同财政部长协商,规定合理成本的原则及其计算方法;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对农民、渔民、手工业者及私人企业经销的某些商品或劳务在一
    段时间内实行官价或调节价;当生产者利用垄断地位,获取大大超过平均水平的利润时,有权责成该企业对部分或全部商品停止实行议价,转而实行调节价,但不得超过一年;当卖方采用的价格(或加价)违反有关条例时,有权停止卖方采用的价格(或商品加价)并责成它采用合理价格或加价。
    (四)卖方(生产企业):同买方协商确定议价或调节价;根据买方要求提出调节价和议价的核算依据;当商品质量低于定价时确定的标准,要相应降低价格;向物价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的代表提供各种方便,以利进行监督。
    卖方违反价格规定时,卖方应将违反官价和调节价条例所取得的非法收入,退回买方或在查不清买主的情况下上缴国家;如监督机构查出非法收入尚未退还,卖主除应将非法收入退还买主外,还要把同等数额的款项上缴国家。
    波兰按商品种类和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分别实行三种价格,即官价、调节价和议价。
    官价:对于维持居民生活费用和身体健康必需的消费品和劳务,如面包、肉类、食油、糖、煤、居民用电、交通运输费用和医药等,实行由国家价格事务局确定的价格。官价商品占整个市场商品的百分之三十五。
    调节价:由生产者按国家价格事务局规定的原则和生产成本,并考虑到利润、周转税及商业加价等因素自行确定。实行调节价的消费品有:鱼类、婴儿食品、童装、童鞋、运动鞋和混纺毛料、非纯棉的成人内衣,以及卫生用品、普通家具和体育用品等。调节价商品占市场商品的百分之十五。
    议价:官价和调节价以外的商品和劳务,均实行议价。议价由买卖双方根据供求关系商定。国家不直接干预价格的形成,但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施加影响,并对议价的形成进行监督。议价商品占市场商品的百分之五十。
    (王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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