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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就香港问题答读者问(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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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84-09-29

    问:英国强租“新界”的经过是怎样的?
    答:在割占南九龙后不久,英国又进一步图谋占领整个九龙半岛及附近岛屿和水域。一些英国军官和资本家相继提出攫取整个九龙半岛的建议。一八九四年冬天,港督威廉·罗便臣向英殖民部提出了扩界的具体方案,要将“香港边界推广到大鹏湾、后海湾”一线。中国在甲午战争中失败后,西方列强掀起了在华划定势力范围的狂潮,竞行强租我国重要港口。一八九八年四月,英政府指令驻华英使窦纳乐,向清廷提出扩展香港界址的要求。李鸿章在谈判中屈从于窦氏的压力,于同年六月九日订立了由窦纳乐一手草拟、不许稍改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根据此约,清政府把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的整个九龙半岛及附近岛屿(现统称为“新界”),还有大鹏湾和深圳湾海域都租借给英国,租期九十九年,到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满。
    问:为什么说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
    答:这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因为这三个条约都是侵略战争的产物。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略战争是非正义战争,是非法的,非法的行为不产生权利,所以作为侵略战争产物的条约是无效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中,中英《南京条约》和中英《北京条约》都是英国对华发动侵略战争的直接产物,而《中英拓展香港界址专条》则是英国同其他列强力图瓜分中国、强占租借地的结果。它们都是非法行为的产物,按照国际法,当然应属无效。
    第二、因为这三个条约都是使用武力和威胁而缔结的。按照条约法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武力和威胁而获缔结的条约无效。被西方公认为“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在三百多年前对这一点已经有过阐述。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都是十九世纪英国使用武力和威胁强加给中国的,当然应归无效。
    第三、因为这三个条约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强制规律的。按照条约法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国际法强制规律的条约都没有效力。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反对侵略,都属于国际法强制规律的范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六十四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都是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都违反国际法的强制规律,当然应属无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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