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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内阁关于恢复1945年宪法和实行有指导的民主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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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ut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1959-06-28

    【本刊讯】印尼“觉醒周刊”3月7日第10期报道:印尼内阁于1959年2月19日举行的会议上,对于恢复到1945年宪法范围内实行有指导的民主,一致决议如下:(一)关于1945年宪法
    (一)1945年宪法是一部“历史文献”,革命即基此开始,并可以此作为现阶段下完成革命的基础。
    (二)1945年的宪法相当民主,并符合印度尼西亚民族的特性:“在代表机构协商范围内以明智措施来领导的民主”。(1945年宪法序言。)
    (三)1945年宪法更能够保证有指导的民主的原则的实行,有领导的民主就是民主。
    (四)1945年宪法保证政府的稳定,以五年为期——第七条——(比之现行的临时宪法更久)。因此国会的权限被限制(不能推倒政府——总统)·因为最高的权力(人民主权)在操在人民协商会议手中。
    (五)专业团体得参加:(1)国会(1945年宪法第十九条);(2)最高评议会(1945年宪法第十六条);(3)人民协商会议(1945年宪法第二条);
    特别举出地区及团体(专业团体)的代表。
    (六)与有指导的民主平行的,是有领导的经济(基于第33条),只要将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提议便是。
    (七)在1945年宪法中修改宪法的制度更有伸缩性,凡人民协商会议认为极端需要,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随时可以实行修改(1945年宪法第三十七条)·
    (八)1945年宪法全部加以保持。
    (九)为了接近伊斯兰集团的愿望,由于解决及维持治安,乃承认有1945年6月22日的“雅加达宪章”的存在,该宪章系由苏加诺、哈达、玛拉米斯、佐克罗约梭、穆萨基尔、沙里姆、苏巴尔佐、哈沁和亚明签字。
    (十)通过1945年宪法第三十七条,即由人民协商会议进行修正、增加及使1945年宪法更加完善。但这事最好在数年之后,在政治经济方面已告稳定之后才实行。(二)关于“恢复1945年
    宪法”的程序
    “恢复1945年宪法”的程序是以宪法方式来进行,并由部长会议规定如下:
    (一)在总统与部长会议取得协议之后,政府要求召集制宪议会全体会议。
    由总统根据临时宪法第134条,以政府名义咨文制宪议会,呼吁制宪议会接受1945年的宪法。
    (二)如果这呼吁为制宪议会接受,那么政府就根据临时宪法第137条庄严地宣布这宪法。庄严的宣告方式是,在万隆制宪议会的一个全体会议中,由总统、各议员和制宪议会议员们共同签订一个宪章。这个万隆宪章规定:(1)关于1945年6月22日雅加达宪章的存在。(2)制宪议会获得的所有成绩移交给政府。(3)政府马上组织一个国家委员会,以检讨实行至今的一切法律条例和至今存在的各种政府机关,使之符合1945年的宪法。(4)万隆宪章签字之后,1945年统一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宪法实行于全印度尼西亚。民族和全国领土上。
    (三)既决定以1945年宪法为宪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根据这宪法执掌政权,因此事务内阁应把职权交还总统。各阁员是由总统根据1945年宪法委任的。
    (四)“事务”内阁草拟政党法案和改善1953年选举条例的法案,提交现国会。现国会将持续至大选之后,新国会产生为止。
    (五)大选完毕后,始向新国会提出如下法案:(1)设立最高评议院,评议院议员也有专业团体的代表。(2)设立人民协商会议,委员由国会议员再加上各地区和各团体(专业团体)的代表组成。
    (六)然后根据1945年宪法第六条选举正副总统。
    (三)关于专业团体参加国会
    为了实行有指导民主,同意实行各项原则如下:
    (一)为了健全政党制度,所以须简化政党,这将由政党法案,并实行修正及改善选举条例(1953年第七号法案)来安排,但并不解散政党。
    (二)在通过大选方式所产生的国会中,除了政党代表之外,也有社会中各专业团体的代表参加。
    (三)上述各职业阶层代表的参加国会,将以下列方式安排:(1)把各专业团体的代表列入一个政党或竞选社团的候选人名单中,同各政党或竞选社团在一个旗帜下,各政党、专业团体代表,以轮流方式,不计较专业团体的代表在国会中占三分之一,或是二分之一的问题,执行选举权只规定一次(即投票)。(2)由总统——最高统帅委任(本决议第三条第六项所指的)。
    (四)关于第三项(1)款的规定,在拟定候选人名单中,总统得提供意见,条件是:(1)总统由民族阵线(新设立的)辅助,由政府颁布条例安排。(2)以协商及明智措施的途径来安排一切。(3)民族阵线有权提出专业团体单独的候选人名单。
    (五)根据国家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在国会中的专业团体实行合作。在专业团体的旗帜下,在国会中设法合作,并由民族阵线加以协助。所有合作是通过协商,并非以任何条例来规定的。
    (六)总统——最高统帅委任武装部队(陆军、海军、空军、警察、乡自卫队、人民自卫队)专业团体的国会议员。
    委任的代表人数和手绩将以法案安排,全部人数规定为三十五人。因为已经有委任的代表,武装部队不再使用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民族阵线根据政府条例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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